词条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释义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在本省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本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本省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本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本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本省副省长及其他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本省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决定撤销本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本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本省的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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