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2012年全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浙教师〔2010〕4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教师素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 -2012年全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倾斜欠发达地区”的原则,以提高幼儿园教师保教能力为重点,统筹规划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园长培训、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培训和幼儿园教师培训者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长效机制。 二、培训目标2010年至2012年,全省培训10000名农村幼儿园省市级骨干教师和园长,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的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培训30000名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幼儿教师,大力提高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培训400名幼儿教育教研员和进修学校培训教师,形成一支素质较高、专兼结合的幼儿园教师培训者队伍。 三、培训计划、对象和时间(一)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园长培训 计划安排:2010年至2012年, 全省培训10000名农村幼儿园省市级骨干教师和园长,其中培训省级骨干4000名,市级骨干6000名。遵循倾斜欠发达地区的原则,省级骨干培训名额分配,以各地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数为基数,根据一、二、三类地区的分类,按1:0.9:0.8比例确定培训计划。 培训对象:农村幼儿园园长和从事学前教育教龄5年以上的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对象主要以乡镇中心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园长为主,市级培训对象原则上应面向农村地区所有幼儿园的骨干教师和园长。 培训时间:骨干教师脱产集中培训一个月,园长脱产集中培训20天。 (二)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培训 计划安排:各县根据教师资格考试的要求和特点,原则上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完成对本地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幼儿园在岗教师任职资格培训,计划每年培训不少于15000人。2012年主要任务是对前两年尚未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教师开展再培训。 培训对象:学历、健康状况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目前已从事学前教育教学工作,但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幼儿园在岗教师。 培训时间: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72课时。因任职资格培训量大面广,为避免工学矛盾,集中培训可分时段进行。 (三)幼儿园教师培训者培训 计划安排:2010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200名幼儿园教师培训者培训。 培训对象: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幼儿园师资培训工作的培训者,幼儿教育教研员等。 培训时间:集中脱产培训15天。 四、培训经费为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其中310万元专项资助省级骨干培训和培训者培训,90万元专项资助县级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培训。 幼儿园教师培训补助经费,省财政厅按当年培训情况结算省补助资金,并按培训计划预拨下年度省补助资金。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培训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省级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含园长培训和培训者培训)经费直接下达到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当年实际支出小于预计数的,省财政按实结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计数的,按预计数结算补助资金。 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含园长培训和培训者培训)补助经费标准参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省级培训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8〕354号)执行,并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结算补助资金。 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培训省级补助经费,按每人320元标准,对一、二类地区分别给予70%、50%的补助,并根据培训学员培训后教师资格实际通过人数结算补助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要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本地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教师培训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的“牛鼻子”工作,是推进学前教育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采取措施,加大投入,确保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科学规划,精心组织 省教育厅将根据2010—2012年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目标,制定分年度的培训指导计划。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培训指导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意见和本地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统筹做好本地培训教师的选派工作,及时确定培训人员,按时选派参训教师。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培训工作。各地要合理安排各类培训,尽可能减少工学矛盾。 承担骨干教师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指导方案,结合培训对象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培训方案,明确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要贴近农村学前教育的实际,贴近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实际。创新培训形式,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幼儿园园长要积极配合各级培训机构,认真做好本园教师的推荐选送工作,保证参训教师的培训时间。 (三)加强管理,保证质量 按照“自愿、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培训机构。全省从事学前教育的高校和省、市级幼儿教师培训机构,根据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培训要求,自愿申报培训项目。在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教育厅审核确定培训项目的省级骨干教师培训机构。市级骨干教师培训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落实。要积极鼓励各级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之间、培训机构与有关高校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培训机制,保证培训质量。 实行项目责任制。各培训单位在开班前要确认培训学员名单,修订完善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时间、培训专题、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等,建立培训档案,落实管理人员。开班后要及时组织学员报到、建立学员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加强质量评估,加强管理考核。培训中要对授课的教学质量进行测评。培训结束后半个月内,培训机构要将培训对象名单、培训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 (四)健全制度,强化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整体规划。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教师培训学时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建立培训档案。幼儿园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教师考核、晋级、聘任、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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