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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电力会计学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浙江省电力会计学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注册成立的研究会计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会计学会电力分会、华东电力会计学会和浙江省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该会成立于1984年,目前拥有46个会员单位(在浙江省境内的电网、发电类企业),个人会员约3000人。学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59位理事所组成。目前是第五届领导机构,会长为牛汝涛,副会长为黄培根、陈伟群、朱立、韦巧生、冯来法、王莉娜、孙惠仕、柴梅昌,秘书长为张国兴。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浙江电力企业财会、审计人员,开展财会、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创建诚信财务,努力提高电力企业财会、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为电力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学会研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务模式,探讨与电力财会、审计相关的理论和方法,为提高我省电力工业的经济效益与企业管理水平服务。

协会章程

浙江电力会计学会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浙江省电力会计学会。(the zhejiang province electric power accountan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PEPAA)。

第二条本学会属于专业性学会,是研究会计科学的群众性团体,为国家电力公司会计学会和浙江省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电力企业财会、审计人员,开展财会、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创建诚信财务,努力提高电力企业财会、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为电力企业的改革开放和电力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研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务模式,探讨电力财会、审计及相关理论和方法,为实现电力企业“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改革战略和提高我省电力工业的经济效益与企业管理水平服务。

第五条本学会接受国家电力公司会计学会和浙江省会计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学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金祝南路二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度。

二、组织学习贯彻《会计法》有关会计法规。

三、组织会员积极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科学理论研究,向行政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总结电力系统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和实际工作经验,介绍组国内外财会科学的经验方法合会计工作的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电力系统财会、审计工作的建议,协助行政部门修订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推进会计电算化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五、调查研究财会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规范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提高财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创建诚信财务。

六、协助行政开展财会、审计人员业务培训,承担行政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财务、会计、审计、价格、投资等方面的咨询业务。

七、举办各种形式的专题讨论会、报告会、讲座会等,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八、组织会员调查。考察、参观、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九、协助行政开展财务评估工作,对企业财务状况作出客观评价,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十、编印财务信息刊物和其他学术资料,交流会计信息和会计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学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 团体会员:凡浙江省内电力企业、在当地注册登记的电力会计学会,承认学会章程,交纳会费,经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有会计证从业资格,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关心会计、审计学科研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的同志,可特邀为名誉会员。

第十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企业财务、审计部门或电力会计学会推荐。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范围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书刊资料的权利。

五、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 宣传学会章程,介绍会员发展。

三、 更具学会宗旨,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四、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电力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学会理事由学会团体会员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多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章、付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付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市,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优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学会会长、付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最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以上工作。

第三十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部门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咨询及服务收入。

五、 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电力公司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拟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三条本分会终止建议须经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会计中国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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