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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
释义

第一条 为提高地震速报质量,加强对地震速报及参数发布的管理,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及我省震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上报、交换、发布与信息发送的技术流程与管理。

第三条 省地震台网中心与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之间的地震参数速报、共享、交换与反馈统一使用全国速报数据交换平台。

第二章 地震速报基本参数

第四条 发震时刻与震中坐标。发震时刻使用北京时间,以“年—月—日”、“时—分—秒” 表示;震中坐标以地理纬度、经度表示,以度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第五条 速报震级与震源深度。使用国家标准震级M(GB 17740-1999),原则使用多台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1位小数。震源深度以千米为单位,保留到个位数,不能为零或空。

第六条 深震(震源深度大于70km)与近震不能用地震面波测定MS震级时,可用《地震及前兆数字观测技术规范(试行)》(2001)规定的mML测定。为保证速报震级的统一性,速报时须将其换算为国家标准震级M,换算表见附件1、2。

第三章 震中参考地名及相邻地区交界的划分

第七条 震中位于某省(直辖市,下同)、某市(地)内且在某行政县(市,其中地级市代管的省辖县级市前略去地级市名称,下同)内时,使用震中所在的行政县级地名,如“某省(直辖市)、某市(地)、某县(市)”。

第八条 震中靠近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县级交界地区时,使用排列方式命名,如“某省某市某县与某县交界地区(或某省某市某县、某县、某县交界地区)”。当各县分属不同省时,在县名前加注所属市名与省名,如“某省某市某县与某省某市某县交界地区(或某省某市某县、某省某市某县、某省某市某县交界地区)”。

第九条 省内两县(或三县)交界,以震中距离县界 5KM 为限(5KM 内为交界);两省或三省交界以震中距离省界 10KM 为限(10KM 内为交界)。

第十条 在不便使用行政地名命名时,可以采用地理地名命名,如 “黄海海域”、“东海海域”、“台湾海峡”等。对于发生在中国海域的地震,同时应标注震中与我省陆地最近大中城市的距离(千米)。

第十一条 震中参考地名应该以更名后的最新地名命名为准。(如鄞县更名为鄞州)。

第四章 速报任务及要求

第十二条 浙江省地震台网中心(以下简称省台网中心)在12分钟内完成行政区边线(注:行政区边线指海岸线、省界,下同)外10千米范围内(含本行政区)1.2 ≤M <3.0地震的正式速报。其中杭州、宁波、温州三个大中城市城区范围内M≥2.0地震作为有感地震完成初步速报。

第十三条 12分钟内完成行政区边线50千米范围内(含本行政区)M≥3.0地震、15分钟内完成1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4.0地震、2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5.0地震、3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6.0地震的初步速报。

第十四条 省台网中心按要求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和局震情值班室完成速报。若速报时为初步速报的,在利用全国速报数据交换平台接收到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反馈的正式速报结果后,立即向局震情值班室通报以完成正式速报。

第十五条 省台网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速报范围进行速报,严禁跨范围速报。但考虑到省台网中心速报结果和国家台网中心确定的最终结果之间可能有误差,根据我省台网的具体情况,误差范围规定为各边线外范围增加20千米、震级各降低0.5级。

第十六条 省台网中心在速报地震时,要包括震相数据,参加计算震级的台数一般不应少于 4 个。

第十七条 本省区域内发生M≥1.2级的疑爆事件时,首先按速报要求向局震情值班室进行速报,但必须申明是疑爆事件,然后按爆破落实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须向局震情值班室及时动态报告。

第十八条 温州地震台承担全国大震速报任务

速报震级范围:国内东经105度以东大陆地区M≥4.5级,其它地区M≥5.0级,边境附近(境外200千米范围内)M≥6.0级和全球M≥7.0级。

速报要求:在记录到最大面波后5分钟内,完成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的全部观测数据的速报。速报采用计算机联网方式报送数据,设备故障期间,可用长话话音方式报送数据。

第十九条 局属有人值守地震台站的速报任务和要求按照《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震发〔2007〕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地震速报参数的确定

第二十条 我省行政区边线外10千米范围内(含本行政区)1.2≤M<3.0的地震以省台网中心测定的参数为正式速报结果,但杭州、宁波、温州三个大中城市城区范围内M≥2.0的有感地震以省台网中心测定的参数为初步速报结果,以国家台网反馈(用CD/CC 身份)的结果为正式速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我省完整行政区及沿岸近海地区(指我省海岸线外 50 千米范围内,下同)3.0≤M<4.0的地震以省台网中心测定的参数为初步速报结果,以国家台网反馈(用CD/CC 身份)的结果为正式速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我省完整行政区及沿岸近海地区M≥4.0的地震以省台网中心测定的参数为初步速报结果,以国家台网测定的参数为正式速报结果。

第六章 地震速报信息的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局震情值班室在接到省台网中心初步速报结果后立即向局长报告,并通知震中所在地(或震感强烈地区的)市地震局。同时须填写地震初步速报信息卡(见附件3),向中国地震局值班室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在接到省台网中心正式速报结果后填写地震正式速报信息卡(见附件4),依次向局长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省区域内发生M≥1.2级疑爆事件时,局震情值班室接到省台网中心报告后,立即报局长,报告时说明是疑爆事件;待落实后,再报局长。如果是地震,还应报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并通知震中所在地市地震局。

局震情值班室协助落实疑爆事件,并把落实结果及时反馈省台网中心及震中附近台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一地震的正式速报参数上报和发布口径要与中国地震局统一,应使用统一的 M 震级、位置、时间、震源深度等参数。

第二十六条 重大震情由局办公室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并将相关信息发布在省地震信息网上。

局办公室负责接受媒体的采访及公众询问。

第七章 地震速报信息的短信发送

第二十七条 初步速报和正式速报信息须经局震情值班室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过手机短信发出。

第二十八条 手机短信发送速报信息内容:地震的发震时刻、震中纬度、震中经度、震源深度、震级和参考地名。样式与内容参考见附件5。

第二十九条 手机短信发送速报信息流程:首先向地震系统内部用户发送初步速报信息;然后向地震系统内部和外部用户发送正式速报信息。

第三十条 手机短信用户发送范围由监测处负责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之前发布的地震速报有关规定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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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