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地震局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地震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地震局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浙江省地震局由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其它项目(“十五”重点项目按《浙江省地震局“十五”重点项目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保障重点项目支出。 二、追踪问效的原则。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三、严格预算、规范支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做到支出按预算、用款按计划、管理按权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局计划财务处为局项目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二、会同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三、对下级单位、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负责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向中国地震局、省财政厅办理项目立项工作,并下达项目预算。 四、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绩效进行考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和总结。 第六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各部门职能,规划组织本部门实施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咨询、评估。 二、负责有关项目实施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参与对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预算执行、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与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绩效进行考评,负责项目验收材料和总结。 第三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七条 我局项目库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划和省防震减灾 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择优遴选进行归集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文本、项目 支出预算报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报分为需向中国地震局、省财政申报的项目 (简称上级申报项目);局自定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局下达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 求,向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由局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上级申报项目和金额较大、工作较为复杂的局其它项目,计划财务处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估,评估通过后向中国地震局和省财政厅申报或列入局自有经费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其它材料,其中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和项目预算报表组成。 一、项目申报书分甲、乙两种,新增项目中大型修缮项目、 大型购置中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及其它防震减灾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填报甲类项目申报书,其它项目应当填报乙类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请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报各项费用明细清单并写明费用测算依据说明。其主要内容为: (一)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分项并测算出每一分项费用,在每一分项费用中应分别列出各项支出明细,包括:设备及配件购置应说明的品牌、配置情况、数量、单价等; (二) 项目日常业务经费也应分别列出各项支出明细,主要 为交通及差旅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邮电费等。 三、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局对部门、单位上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局项目库。 三、局计财部门对项目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中国地震局、省财政厅的要求择优排序汇总后上报。 第五章 项目下达及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地震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情况,按局经费管理审批程序,下达我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包括项目总经费、项目日常运行费及项目工作内容。项目经费的管理权限按《浙江省地震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正式下达后,局计财部门应会同其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国地震局、省财政厅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时应按项目的进度及时编报项目分项预 算,经核准后方可实行。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控制,确保项目投资不超预算,工期不拖延,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国家关标准。 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前准备。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组织有关工程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及时整理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后,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局计划财务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组织验收,或向上级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计划财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中国地震局或省级项目要按规定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局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