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杖吏宽囚 |
释义 | 沈括的《梦溪笔谈》记载:包拯在担任开封府尹时,有一编民(即今有设户籍者)犯法,依律当杖脊(受杖刑,以木棍打脊背)。一位长期当差的属吏,摸透包公脾性,在收受贿赂后,就胸有成竹的对犯人说:“今见府尹,必付我责状(即撰写判决书),你只要大声呼号自辩,我自然和你同分此罪,你挨打,我也挨打,至少减半。” 结果事情的发展,一如属吏的预测。包拯在审完犯人后,便付吏责状。犯人就按属吏事先传授的秘法,“分辨不C”。唱双簧的属吏,乃大声喝斥,说:“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以此激怒包拯。 一生“恶吏苛刻”的包拯果然上当,认为这个属吏“市权”(即卖弄权势),怎不怒火中烧?下令“掉(即揪)吏于庭,杖之七十”。而且“特宽囚罪,止从杖坐”(即特别宽宥罪犯,只判惩治从犯的杖刑,少打了不少板子),目的在“以抑吏势”。不料属吏这出自导自演的苦肉计,竟使罪犯免受应得的惩罚,同时也赚进了银两,荷包满满。可见“天性峭严”的包拯,还是难防“小人为奸”。即使他本人“关节不到”,无奈“上面有政策,下面有对策”,一样无法明镜高悬,勿枉勿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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