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湛江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扩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和经济开发区场地(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市、县(市、区)地震局(办或科技局)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五条本市境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标准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89)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本市境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道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2、铁道干线(I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 4、高速公路,Ⅱ类级以上机场,重大(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及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 1、200千瓦及以上大功率发射台和电视台; 2、市、县(市、区)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四)市政工程: 市、县(市、区)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 重要军事工程、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定的其他特殊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Ⅶ度和Ⅷ度地区高度超过80米和Ⅷ度地区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七条各县(市、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积极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 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其成果使用规定如下: (一)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市(镇)发展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为依据; (二)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或加固的标准,应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三)除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超高层建筑(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在80米及以上,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100米及以上)工程以上,第六条规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区小区划成果。 第八条本市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进行抗震设防。 (一)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区或者经济开发区,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市)级地震工作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成果审定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要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 第九条重要工程项目的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依据。 第十条重要工程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估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内容。 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工程项目法人应邀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以便核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报建、初步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时,需查验有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书》。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或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各级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应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第十二条超高层建筑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除按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外,还应按建设部的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凡在本市境内承担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证,方可按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应进行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以予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辖区内拟建的重要工程项目计划,切实做好防震减灾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市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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