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中共党史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云南中共党史学会成立于1980年1月,是由我省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中共云南地方史、云南革命史以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和教学、科研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团体。学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尊重科学,勇于探索,积极开展中共党史和中共云南地方史、中国革命史和云南革命史以及相关学科的研究、宣传、教学和咨询工作,组织学术交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我会本届(第五届)理事会有理事45人,常务理事31人,名誉会长9人。现任会长王元辅,常务副会长钟世禄、姜子华,秘书长应细飞。我会现有会员1200余人,团体会员8个。目前会员中,有高级职称者100余人,中级职称者200余人。学会挂靠于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秘书处设在省委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处,有专职人员负责学会事宜。学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社会赞助,来源相对稳定,基本生能够维持学会运转。 由于我会组织机构健全活动经费来源稳定,因此,各项工作得以正常开展,学会的整个管理工作也一直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云南中共党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Yunnan。缩写AHCCPY。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云南省内中国共产党历史和中国革命史、中共云南地方史和云南革命史以及相关学科的学者和教学、科研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中共党史和中共云南地方史、中国革命史和云南革命史以及相关学科的研究、宣传和教学工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昆明市西坝路12号省委党史研究室内。 第二章 业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中共党史和中共云南地方史、中国革命史和云南革命史(基础理论和问题的研究)。 (二) 收集、整理的有关问题。编纂中共云南地方史专题资料。 (三) 开展学术交流和专题研讨,组织研究成果的评奖与表彰。 (四) 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中共党史和中共云南地方史、中国革命史和云南革命史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 编辑出版本专业的报刊、学术论著和普及读物,组织制作影视作品。 (六) 组织会员到革命老区和红色旅游地参观学习,接受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从事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中共云南地方史和云南革命史的研究、宣传和教学的单位,或已登记注册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中共云南地方史和革命史教学与研究的专业和业余工作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填写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单位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或推荐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作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 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聘请有关领导和在全省德高望重、有重大影响的党史专家学者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对学会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特殊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任两届以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组织重要学术活动; (五) 审定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本会与其它学会的事务;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员自愿交纳会费,单位会费每年会费800元,多交不限; (二)单位、社团和个人的资助; (三)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有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云南中共党史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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