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概述云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时间1986年7月,挂靠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业务范围为云南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相关学术交流活动。2009年7月6日,云南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及第四届理事会。选举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张田欣为名誉会长;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吴贵荣为会长。现有常务理事32人,理事85人。无专职人员。会刊有《云南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内部期刊)。近几年来,围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隆重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云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召开了云南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云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理事会,新中召开了国成立60周年云南省思想政治工作回顾与展望研讨会等,编辑出版《务实创新努力开创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新中国成立60周年云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征文选集》,不定期编辑出版了《云南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期刊。 章程云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云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云南省政研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云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密切结合云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整体素质,推进云南省小康社会建设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由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领导。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8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提案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万面努力发挥"思想厍"和"智囊团;作用; (二)组织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为广大基层、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三)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在会员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活动和成果、经验的交流活动; (四)协助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基层政研会和政研会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五)组织、协调、指导团体会员单位和基层单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 (六)办好本会会刊《云南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编辑出版思想政治王作论文、论著和研究资料; (七)参加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组织的研究、考察活动,完成其委托的工作,加强同兄弟省、市、自治区政研会的横向联系、交流研究信息、成果和经验; (八)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州、市思想政治王作研究会、省直厅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全省性行业(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大中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经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舆情信息、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缴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确认理事会的组成;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讨论单位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冬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本会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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