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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英文名称:YUNNAN PROVINCE CERTIFICATION &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 YNCAA。 本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由云南省从事认证和实验室管理的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专家以及认证机构、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行业诚信,恪守职业道德,团结全省实验室、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会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服务作用;完善自律机制,建立沟通渠道;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共同发展;倡导科技进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促进人才强省,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加强与省外、国外认证与咨询机构的交流,促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英文名称:YUNNAN PROVINCE CERTIFICATION &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 YNCAA。

第二条 本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由云南省从事认证和实验室管理的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专家以及认证机构、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行业诚信,恪守职业道德,团结全省实验室、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会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服务作用;完善自律机制,建立沟通渠道;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共同发展;倡导科技进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促进人才强省,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加强与省外、国外认证与咨询机构的交流,促进我省认证认可工作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认证认可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认证认可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政府部门和企业、行业的联系,推动我省认证认可事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理论与实践等的学术活动;普及认证认可知识;开展认证认可咨询和服务;

(三)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建立客观、公正、有效的认证认可符合性跟踪检查体系;

(四)承担我省有关认证认可的培训;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考核,提高其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

(六)开展为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从业人员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七)传递认证认可信息和有关资料;

(八)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开展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活动,遵守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合法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关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成为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单位会员;取得各级审核员资质或实验室评审员资质或在认证认可、实验室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经申请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成为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报理事会审定;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权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财务管理等提出质询;

(六)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并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活动;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工作、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或终止协会重大事务。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可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行使上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是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各种具体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认证认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

(一)理事单位年费 2000—5000元

(二)会员单位年费 1000—2000元

单位会员按照会费要求在会费范围在自愿缴纳。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并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财务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才能担任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聘用和奖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合同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云南省认证认可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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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