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青少年书法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云南省青少年书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Young Calligraphy Associatin,简称YYCA。 云南省青少年书法协会是由云南省青少年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和相关书法艺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机构,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推动书法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团结全省青年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工作者、书法篆刻爱好者、书法组织工作者,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优良传统,积极开展书学理论研究与书法、篆刻创作,注重提高会员思想素质和艺术素质,为普及、提高全省青少年的书法篆刻艺术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为云南省青少年书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Young Calligraphy Associatin,简称YYCA。 第二条 云南省青少年书法协会是由云南省青少年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和相关书法艺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机构,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推动书法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团结全省青年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工作者、书法篆刻爱好者、书法组织工作者,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优良传统,积极开展书学理论研究与书法、篆刻创作,注重提高会员思想素质和艺术素质,为普及、提高全省青少年的书法篆刻艺术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七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书法篆刻艺术的学习、研究,在继承发扬我国书法篆刻艺术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努力表现时代精神,反映青少年一代积极探索、与时俱进的时代风貌; (二)组织会员开展不同形式的书法交流活动,适时举办各种类型的书法篆刻作品展览、比赛、理论研究、刊印会员作品集,举办学习讲座、骨干培训和师资培训,举办各层次书法培训班,受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待时机成熟开展书法艺术(汉字书写)考级活动,适时创刊《云南省青少年书法报》印发会员,促进会员创作水平和研究水平的不断进步。 (三)积极组织和支持全省广大青少年开展书法篆刻艺术的学习和创作活动,努力发现和培养新人,不断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四)积极配合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民政厅、省文化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的各项活动,使书法篆刻艺术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全省广大青少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两种,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我省四十五岁以下的青年,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爱书法事业,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本人创作作品入选过省级展览者; (二)参加过全省性青少年书法比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三)在省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书法篆刻理论文章者; (四)为我省青少年书法事业做出积极贡献者。 凡我省热心文化事业,为青少年书法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推荐副主席和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副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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