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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南省企业家发展促进会
释义

概况

云南省企业家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Yunnan Entrepreneurs’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YEDPA”)

本团体由云南省烟草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和云南省政协委员万立、马正述等倡议和发起组建,以云南省各级政协中从事经济工作的政协委员为主体,并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具有一定代表性人士,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经济工作的各级政协委员及我省经济界的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以企业发展和企业家学习交流为目的,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会员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广泛开展与我省工商企业管理高层之间的研究学习和经验交流,搭建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提高效率,为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云南省企业家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Yunnan Entrepreneurs’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YEDPA”)

第二条 本团体由云南省烟草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和云南省政协委员万立、马正述等倡议和发起组建,以云南省各级政协中从事经济工作的政协委员为主体,并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具有一定代表性人士,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经济工作的各级政协委员及我省经济界的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以企业发展和企业家学习交流为目的,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会员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广泛开展与我省工商企业管理高层之间的研究学习和经验交流,搭建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提高效率,为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云南省政协办公厅、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为昆明市广福路2号云南省政协办公大楼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科学、管理知识;

(二)组织会员积极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听取企业界的呼声和建议,定期举行活动,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知名院校、科研院所、主流媒体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三)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法规、财税、策划、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工作;

(四)定期举办主题论坛,邀请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作相关专题演讲,探讨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

(五)定期编辑发行本团体刊物,及时传达我省有关政治、经济的新政策、新法规,重点推介我省潜在的、新兴的商业机遇。鼓励会员积极投稿,建言献策,就自身在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遇到的困难与其他会员共同分享,共克难关,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六)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的商务考察,为中外企业家的交往提供信息和服务,并为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七)关心并了解会员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会员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地位。

(八)加强本团体常设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九)其他有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以云南省各级政协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委员为主体,并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贡献和影响;

第九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申请人的简历及其所属单位的简介;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大会交流活动,宣传和推荐自己的业务项目;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与各级政府、各行商界人士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商谈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法规、财税、策划、技术、管理、人才等信息服务;

(五)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授权,以本团体名义提出并承办与本团体业务范围相关的交流活动;

(六)对本团体日常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关心本团体的工作,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秘书处。

会员因特殊原因可申请退会,如无特殊原因多次不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要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享有表决权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的享有表决权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下简称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由理事会负责筹备。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职责:

(一) 协助会长处理有关事务;

(二)会长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在副会长之间推选一人代为行使会长职责。

(三)受会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团体利益,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顾问

本团体顾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聘请省级正、副职领导或国内外相关行业权威知名人士担任,指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赞助;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财务聘请专人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理事会应在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任务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1日会员大会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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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1: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