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 |
释义 | 简介云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英文名称:Returned Students an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英文缩写:RSSA-YN,是由在云南省工作、生活、创业的留学人员以及从事留学人员相关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宣传和贯彻党的人才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海内外留学人员的联系;通过联谊交友,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架设党和政府与海内外留学人员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与党真诚合作的海内外留学人员队伍,充分发挥海内外留学人员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中的积极作用。 本会接受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和云南省民政厅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 英文名称:Returned Students an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英文缩写:RSSA-Y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云南省工作、生活、创业的留学人员以及从事留学人员相关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宣传和贯彻党的人才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海内外留学人员的联系;通过联谊交友,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架设党和政府与海内外留学人员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与党真诚合作的海内外留学人员队伍,充分发挥海内外留学人员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和云南省民政厅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云南省昆明市国防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联谊、宣传、咨询和服务活动。 (一)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要求,沟通党和政府与海内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留学报国思想,宣传介绍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创业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组织留学人员,围绕省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开展专题研究,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三)举办联谊、文化交流、社会考察和社会公益等各类活动; (四)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努力拓宽他们同祖国,尤其是和云南的联系渠道;促进海外学友、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与云南的联系,增进互相了解,加强民间往来,在科教、文化、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向党和政府举荐人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二)热心社会活动,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在本职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者: (1) 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者; (2) 具有国内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海外学习、进修、讲学、研究,时间达一学年以上者; (3) 国家派遣的高级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达半年以上者; (4)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要经会长会议同意。 (5)从事留学人员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在海外工作、学习、生活的专家学者、留学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成为本会会员,经本会会员一人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回国后在云南省内工作,可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相关组织或会员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 (三)经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 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 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 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专项经费、会费、 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和云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及有关单位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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