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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释义

单位领导

陈铸谋 党组书记、院长

梁志豪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李农华 党组成员、副院长

黄亦乾 党组成员、副院长

黄志辉 党组成员 副院长

曾连才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唐 劲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机构职能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以及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管理、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依法审理劳改管理机关报送减刑、假释的案件。

十一、对地方性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指导法院的社团工作。

十三、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编制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负责会议会务组织工作;制订院机关后勤的有关工作制度,负责档案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负责机关财务、值班保卫、车辆管理以及其他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规划建设和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装备管理和配置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党委加强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做好党务工作,协助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考察考核、工资福利、计划生育、人事档案管理,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全市法院干部考录、政审、调配和人事信息采集、分析、管理;组织全市法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有关事项;负责市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法院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

三、 研究室 负责组织全市法院的调研、宣传工作;研究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报告;编写法院工作简报、信息动态和案例选编;承办审判委员会会务及其日常工作;负责与市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院印章管理、文电处理、机要保密、司法统计和法院机关内部的文印工作。

四、执行庭 负责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审查受理非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负责协调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办理协调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督促、催办基层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基层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全市执行会战和专项执行统一行动,组织市内法院之间的交叉执行,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提级执行案件;执行依法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宜。

五、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审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审判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审判不服本辖区基层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有关民事案件;审判认为依法应由本院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证券、票据、股权、公司、破产案件;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审理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移送管辖的相关民事案件;审判认为依法应由本院审理的其他相关民事案件。

八、行政审判庭 审判依法应由本院审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九、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各类赔偿申诉;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市人民检察院及上级检察机关对各类生效判决提出抗诉依法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本院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领导机关、院领导交办的不服生效判决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判省法院指令或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负责信访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十一、立案庭 依法办理市中级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的申请,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等保全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各审判庭除上述主要职能外,都具有下列全部或部分职能: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和领导交办的案件;开展相关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及协调。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指导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纪检)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支队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协调辖区内重大警务活动;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送达本院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法官培训中心 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法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规划和有关管理事项;承担应由本院落实的其他培训工作。

十五、技术装备管理办公室 负责办公现代化规划、实施和管理,负责本院和全市基层法院计算机网络及专用通讯设施的规划、设计、维护等工作;负责本院审判及会议场所的影音设备的管理、维护;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应用等现代办公技术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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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