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玉溪市人民政府实施四项制度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玉政发〔2008〕18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08〕28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单位、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施四项制度特邀监督员由市贯彻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聘请特邀监督员须与主管单位协商,征得被聘人所在单位同意和本人自愿,经市贯彻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玉溪市政府实施四项制度特邀监督员”聘书和特邀监督员证。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当地和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有相应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热心四项制度监督工作,愿意义务承担特邀监督员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作风正派,与群众关系密切; (四)身体健康,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书面或口头表达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按下列规定解聘 (一)本人要求解聘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贯彻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书面通知特邀监督员本人和所在单位; (二)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或者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参加监督业务活动的,经市贯彻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书面通知特邀监督员本人和所在单位; (三)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第六条 市贯彻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对任期届满的特邀监督员,应对其在聘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作出鉴定,并函告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根据四项制度的要求,了解和反映承担政府公共职能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并反映工作人员队伍中有碍四项制度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了解和反映行政问责办法贯彻执行情况;了解和反映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和履行服务承诺不到位的情况;了解和反映不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办事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了解和反映不能按承诺办结时限办结事项以及群众投诉符合问责要求的行为,并依据事实提出问责的建议; (三)负责监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做好社会评议和群众评议工作,通过采纳和吸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考核评估意见和要求; (四)参与研究建立健全推动实施四项制度的体制和机制,参与制定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建议,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或问责建议; (五)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实施四项制度的意见和要求; (六)办理市贯彻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可获得有关的学习资料,参加监督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了解实施四项制度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三)了解其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的办理情况;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或线索,给予适当奖励;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监督;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反四项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洁奉公; (四)遵守市贯彻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的管理 (一)市监察局负责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四项制度监督工作情况,总结研究安排特邀监督员工作; (三)结合特邀监督员参与的业务活动,不定期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 (四)为特邀监督员提供有关学习资料; (五)对特邀监督员工作进行登记、考核。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时,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保证其参与监督工作所需的时间。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由市贯彻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给予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证的使用 (一)特邀监督员持证参与所有与实施四项制度有关的监督工作;可向全市各级各部门实施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禁止持特邀监督员证从事或受理与监督业务无关的事宜; (三)证件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须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后进行补办。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工作保障 (一)特邀监督员受聘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特邀监督员参加监督业务工作时间计入本人工作量,特邀监督员晋级、晋职及其他待遇不因其参加特邀监督员工作而受影响; (二)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活动所需费用(含差旅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由市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贯彻实施四项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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