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余府办发[2009]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因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农民。 下列情况不列入调查范围: 1、实行有地搬迁安置者。 2、出租、转租土地者。 3、未经依法征地失去土地者。 4、被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人员。 5、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人员(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6、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承包合同》、《在册人口花名册》原件。 2、被征地时所在村、征地单位和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原件,征地证明须说明征地时间、征地用途和征地面积等基本情况。 3、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明原件。 三、工作要求和填报时间 工作要求:此次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要做大量调查和数据核实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由乡镇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高度重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 被征地农民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人员开展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无理取闹,阻挠调查人员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调查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各村(社区)对本村(社区)被征地农民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调查核实无误后,并认真填好《余庆县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表》、《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见后)上报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 劳动保障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村(社区)开展工作,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汇总上报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审核被依法征地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所开展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协助各村(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调查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鉴定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出具户籍证明。 劳动保障事务所、国土资源管理所、公安派出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和核实的过程中,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隐患,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通过集体研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如在次此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填报时间:《余庆县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表》、《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情况调查表》于2009年3月15日前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四、填表说明 1、被征地农民年龄以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登记出生时间为准,按周岁计算。 2、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以第二轮(即最新的)颁发的《土地承包合同》登记面积为准,包括田和土面积总和。 3、被征地农民被征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机关审批的征地面积为准。 4、各乡镇应将调查核实情况统计表在被征地农民常年居住地张榜公布七日,经农户签字按手印,所在村(社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上报。 5、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时的人口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时在册人口数为准。 6、被征地农民系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依法,按国家土地政策及法规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7、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年满18周岁的农业人口,须另行提供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用地单位需填单位全称。 9、审批机关系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0、现在已经被政府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尚待依法办理征用土地审批手续的,审批机关栏暂不填写。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