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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试行一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指利用下列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分别是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组织综合验收等综合管理职能。国土、环保、建设、交通、城管、水利、科技、教育、农业、卫生、安监、人防、林业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依据项目投资规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次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次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可以达到施工设计阶段)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可自行编制,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建立项目审批管理联动机制,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统计以及行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项目审批管理联动机制。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资金筹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资金筹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安全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完成规划许可和用地正式手续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并附可研报告审批文件。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财政、建设、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资金、规划、用地、环评、安全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并附可研报告审批文件。

第六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提高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水平。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项目的可行性、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等进行全方位审查,评审意见作为批准项目的必要依据。

专家评审会议成员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评审专家由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中介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也可在国家、省、市、县聘请),评审专家要求达中级以上职称水平或是某领域的知名专业人员。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开工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组织实施,对未按程序报批,非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以下情况的,项目不预验收,财政部门不予决算。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项目实施期1年以内或工程资金额度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设专户,但均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实行报帐制的项目实施单位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计划文件、工程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将自筹资金打入财政专户,在财政部门监督下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8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并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予以清算。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拆借、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配套资金不能按比例到位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八)工程达不到计划进度的。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是工程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履行资金监管职责,按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坚决堵住不合理支出,严禁挤占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管理、使用财务报表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经常开展工程资金检查,发现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应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设备材料,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1、项目招标初步方案需报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项目实施单位在报送可研报告时同时报项目初步招标方案。工艺简单、标段不复杂、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不需报送单独招标初步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可研报告时一并核准。

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不能随意组织招标领导小组开会确定。

3、工程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批、施工图审查、财政预算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4、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县发改局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在确定代理费的情况下,由业主抽签决定。

5、强制招标范围以外工程需采取邀请招标的,业主单位只能推荐一个建设公司参加投标,其余公司在县优秀建设公司库中随机抽取。优秀建设公司库建立办法另行出台,办法未出台前,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6、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招标备案审查职责,对项目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将备案审查意见及招标文件报县监察局备案,接受监督。

县发改局对招标分招标前和招标后备案,并将招标后备案情况抄送财政、监察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工程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开工手续。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带资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在30日内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决算审计并完成验收备案手续后30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综合验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按月向属地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向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决策、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融资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偿债主体、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保证措施,并按照“谁承贷、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建立偿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融资建设的非经营性(无收益)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非税收入、处置国有资产收入、土地出让净收益、其它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书面向县政协通报一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同时,要主动配合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视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两次以上检查,检查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第七章 奖惩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工程决算低于预算的,按结余资金的30%奖励给项目法人(实施单位),70%滚动作为基本建设再投入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实行招标的;

(五)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的;

(六)工程预算未经审核批准即对工程进行招标的;

(七)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额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九)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监管、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以及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等,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或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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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