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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
释义

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是由热衷于低碳经济工作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发起,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高层次、综合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主要致力于在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战略,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新技术、新思路,推广新产品、新成果,宣传我国低碳经济新形象;并协助会员企业完成重要节能项目的开发,实现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全方位推广。

团体名称LOGO

团体名称: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

英文名称:China Low-Carbon Ec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LCEPA

logo释义

*logo以圆形造形喻意着团结和发展; *绿色喻意低碳环保、节能减排,也喻意着中促会旺盛的生命力;

*中国地图点明了主题,全国性的非政府团体;

*张开双臂的人形与地图结合成一个地图,“树”代表低碳环保,也表示组织的发展可持续性和生命力,同时树枝树干形式一个张开母指与手撑的图形,表示低碳发展从我做起;

*绿叶“橄榄枝”象征和平、坚定、美好、低碳环保;

协会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查研究低碳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有关政策意见或建议;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促进会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组织机构

顾问主席团:主席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树言担任。

副主席由多位两院院士担任。

首任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化工系教授费维扬先生担任。

常务副理事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原所长周凤起先生担任。

顾问主席团主席介绍:

郭树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曾任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省长、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2010年5月担任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顾问主席团主席职务。

理事长介绍:

费维扬教授,男,1939年7月生于上海市。196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工程化学系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期从事化工分离科学与技术, 特别是溶剂萃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针对能源、资源和环保等国民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在萃取等传质设备的数学模型和性能强化等方面进行了创造性的研究,成果突出。在应用理论知识和计算机辅助设计方法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曾获国家级科技奖二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十二项,国际奖三项和发明专利四项。 费维扬多年来教书育人,培养了三十余名博士生和硕士生。在国内外科技期刊和会议上发表论文170余篇,被SCI收录的论文23篇,被EI收录的论文30余篇。发表的著作有“液-液萃取过程和设备”等。参加了中国大百科全书化工卷等多种手册的编写和翻译,为“溶剂萃取手册”的副主编和撰稿人。先后与美、德、法、澳等国的大学和公司开展着多项应用基础合作研究。99年当选为国际溶剂萃取会议(ISEC)国际委员会(常设)的中国委员。还担任了中国工业生态协会理事和“化学工程”期刊副主编等社会兼职。

主要活动

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主要活动:

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成立大会

(2010年8月举行):由促进会联合有关省市政府共同主办,由德国第一气候组织负责中和会议期间产生的碳排放,此次大会是中国首例做碳中和的大会.

中国低碳之路高层论坛

(每年8月)联合有关部委共同举办.会议主题:中国如何向低碳发展转型.来自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政府主管领导,著名专家学者共同出席.

低碳公益活动:低碳亚洲行,低碳社区建设计划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二条21号院7212室

形象大使

奥运冠军王丽萍出任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低碳友好形象大使”5月14日上午,奥运冠军王丽萍受邀参加我会举行的工作座谈会,并出任促进会“低碳友好形象大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促会顾问主席团主席郭树言为王丽萍颁发荣誉证书。

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充分肯定王丽萍的提议,并希望通过与政府、企业的沟通,将全民健身与低碳主题相关活动结合起来,将低碳生活的理念更广泛、更深入人心传播开来。

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旗帜在南极飘扬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副理事长陈日铃经过18000多公里的长途跋涉,将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的旗帜在飘扬南极极点的冰面上。这标志着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励志于中国的低碳事业的强大决心!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简称中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ow Carbon Economic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CLCEPA)。注册号:52026648-001-04-10-6 。

第二条

本团体由热衷于推动碳经济发展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发起,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查研究低碳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有关政策意见或建议;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促进会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本团体的秘书处: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二条21号院2号楼7212室(10003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1、团结凝聚各社会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做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2、发挥促进会在低碳经济评价体系中的服务功能,促进低碳能源高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3、加强低碳经济领域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展览会、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活动;

4、为社会提供公共环境信息和宣传教育活动,搭建低碳经济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平台。组织开展低碳消费、低碳生活、低碳出行等公益性活动;

5、编辑行业报告、促进会内部资料及有关刊物,与出版社合作出版书籍;

6、建设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网站,为会员和低碳经济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7、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别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经执行理事会办公会议批准并颁发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证书,则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直属各专业委员会依据章程或有关制度发展的会员,经执行理事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备案后,均为本团体的会员。

荣誉会员由本团体执行理事会或顾问主席团会议决定授予。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向本团体反映问题;

(四)向本团体提出批评或建议权;

(五)监督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和顾问主席团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调研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执行理事会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执行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下,依次设置顾问主席团、执行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执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决议、决定,通过之时起生效;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执行理事会或顾问主席团会议通过,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顾问主席团、执行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顾问主席团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顾问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执行理事会由顾问主席团选举产生,在顾问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执行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并召开理事会;

(二)负责向顾问主席团报告工作;

(三)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审议并决定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设立秘书处下属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增补常务理事、副理事长、聘请顾问;

(七)审议并决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八)履行顾问主席团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促进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顾问主席团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低碳经济领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顾问主席团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顾问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顾问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顾问主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理事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领导机构的决定,秘书长予以协助。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直属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各部门主任(列席)组成的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围绕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四)提名并协商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报顾问主席团办公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出任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首席新闻发言人,代表本会发布有关重要信息与新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顾问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顾问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第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执行理事会。

出版刊物

热烈庆祝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简称中促会)《中国低碳经济》创刊号隆重发行。《中国低碳经济》杂志是由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主管主办的产经类综合性季刊,是一本极具学术性、权威性、前瞻性、实用性、可读性的普及型专业杂志。杂志面向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特大型和大型能源企业,有影响力的新能源企业,节能产品生产厂家,研究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部分世界500强驻华总部等发行。内容涉及政策法规解读、热点问题评论、产业发展预测、人物专访、新兴产业发展及国内外资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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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