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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永济市文物局
释义

机构职责

永济市文物局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拟定全市文物事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负责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负责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及其档案管理;

3、负责全市境内地上地下文物的保护、抢救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令,推荐申报各级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配合运城市文物局,管理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5、依法管理本市文物流通,对社会文物进行指导管理,负责上报全市文物市场的基本情况;

6、 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经费预算,监督文物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7、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下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各项管理和行政业务;负责文书事务、会务、信访、接待和行政诉讼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督察实施;负责并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党群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文物经费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全市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经费的补助预算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汇总上报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额的年度决算及月、季等报表;汇总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统计资料;制定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文物管理股

①负责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拟定全市文物事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②负责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负责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及其档案管理。

③负责全市境内地上地下文物的保护、抢救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令,推荐申报各级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申报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配合运城市文物局,管理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

④依法管理本市文物流通,对社会文物进行指导管理,负责上报全市文物市场的基本情况。

(四)安全督察股

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②上报各级文物保护点的消防、技防工程方案;

③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④对查处盗窃、破环、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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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