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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永济市审计局
释义

机构职能

永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向市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和建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市直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

3、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4、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市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及开发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政财务收支。

6、市政府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审计听证。

(七)组织实施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六)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七)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下设机构

财政金融审计股 、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工商企业审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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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7:4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