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银行分业管理 |
释义 | 定义银行分业管理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管理机构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就是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始于美国国会通过的1933年银行法。 简介所谓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正式推出,始于美国国会通过的1933年银行法。“1933年法案中有4节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16、20、21和32节,这4节通常被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法博齐等,1996),该法第16节规定:“国民银行从事的证券和股票交易业务只限于按指令无追索权地为客户买卖,不能为自营账户作交易,国民银行不能承销证券或股票发行。”不过第16节也有例外规定,即商业银行虽不能承销债券和股票,也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作证券的自营商,但可以承销和交易国债和市政债券(市政收益债券除外)。同时,这些限制是针对国内而不是海外的商业银行活动。第20节禁止作为联储系统成员银行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公司,规定成员银行不得附属于“任何组织、协会、商业信托或其他类似的主要参与股票、债券、抵押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发行、流通、承销、公募、批发零售、或联合承销的组织。”第21节禁止任何接受存款的“个人、厂商、公司、协会、商业信托或其他类似组织”即存款机构参与第16节定义的证券业务。第32节进一步禁止银行绕开证券活动的限制,它通过禁止银行将雇员或董事会成员置于与证券行业相关的职位而获得间接但有效的控制。? 投资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为了金融安全、经济安全,更好地利用它为经济发展服务,加强对其管理是极其必要的。管理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各国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 我国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确立了中国现阶段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其中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不得相互间持有股份,参与经营。分业管理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管理机构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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