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义乌市厨具行业协会 |
释义 | 义乌市厨具行业协会协会简介义乌市厨具行业协会于2012年元月在义乌市民政局和义乌市经济发展局的支持与关怀下应运而生,依托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强大市场体系,协会会员百余家。汇集了从事厨具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等单位,经营产品主要有:中西厨房通用烹调设备、进餐设备及用具、食品烘焙设备、制冷设备、调理设备、排风环保系统、洗涤消毒设备、厨房电器、整体厨房、厨房附属设施及厨具配件,产品远销国内外。协会本着“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的宗旨,以“精心打造义乌厨具精品品牌,让中国厨具走向世界”为奋斗目标,以“搞好一个协会,提供一个平台,营造一个家”为理念,努力做好政府与企业的牵线人,为义乌市厨具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义乌市厨具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联合体,由本市范围内从事厨具行业的经营户和热心于该行业的人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密切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会员公平竞争,发挥协会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使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义乌市经济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义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义乌市下王村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会员单位依法活动,规范管理。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咨询和各种服务。 (三)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研究会员的困难和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并组织有关社会调查,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解决办法,提出改进意见。 (四)开展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指导、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接受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加强同五金家电协会和酒店用品行业协会等兄弟协会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厨具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年会原则上每年应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监事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1 月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取,使协会的经费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义乌市厨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立独立银行帐号,由财务专业人员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助; (三)政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服务收入。 第四条 协会接受捐助、收取会费和服务性收入时应出具有效凭证,入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五条 协会经费使用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第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与协会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其范围:会议开支、组织交流、招商、秘书处办公开支和聘用人员工资、奖励,其他与业务相关的接待费用等。 第八条 协会经费使用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开支由秘书处按计划方案使用,开支单据要有经办人签字,再经会长审核签署意见方可报销。 第九条 协会经费开支不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使用开支5000元内,由秘书处提出使用方案,经会长同意方可开支使用;一次性使用开支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由分管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经会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超过10000元的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如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协会经费使用坚持公开、合理、透明原则,财务收支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长每届会费为70000元 ; (二)常务副会长每届会费为50000元; (三)副会长每届会费为30000元; (四)秘书长每届会费为30000元; (六)监事长每届会费为30000元; (七)理事、副秘书长每届会费为10000元; (八)一般会员每年会费为500元,按年度收取。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成员列表会长单位:义乌市忠诺酒店用品商行 常务副会长单位:义乌市佰鹏酒店用品商行 副会长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义乌市超宝酒店用品商行 义乌市西联酒店用品商行 义乌市洪哥酒店用品商行 义乌市好莱买酒店用品商行 义乌市红杉树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湖心桥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义乌市跃旭酒店用品商行 秘书长单位: 义乌市佳泉酒店用品商行 副秘书长单位: 义乌市美伦酒店用品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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