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夷陵区人民法院 |
释义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原宜昌县人民法院),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夷兴大道45号。管辖11个乡镇和1个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3424平方公里,人口54.65万。 夷陵区法院始建于1952年4月,其前身为宜昌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法院成立后数次搬迁,1994年6月,建筑面积为3159平方米的六层办公综合楼竣工,法院搬到新办公楼办公至今。法院办公楼设有大、中、小审判庭6个,配有立案大厅、院长接待室、当事人接待室、会议室、办公室、打字室、综合档案室、图书室、车库等专门用房。2000年5月与县委联网,2004年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网。 夷陵区法院机关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鉴定科等12个职能部门,还在乐天溪、鸦鹊岭、龙泉、黄花、雾渡河设有五个人民法庭。法院现有干警 83人,车辆16台。 夷陵区法院是地方基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任务是:审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依法审判,严惩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夷陵区人民法院对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夷陵区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是符合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下列各类案件: (一)刑事案件。包括:l、犯罪地在本院辖区的第一审普通(公诉)刑事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除外);2、犯罪地在本院辖区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杜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己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包括:1、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房地产案件、其他民商事案件);2、不服区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3、上级法院指定或者移送的民事案件;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5、支付令案件;6、公示催告案件;7、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 (三)行政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的由本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1994年以来,该院按照“抓根本、求发展、创特色、争一流”的总体发展思路,积极开展争创活动,全院干警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竞赛热潮。法院先后多次被县、市、省委、省政府评为文明单位、全省最佳人民法院,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有七个法庭先后被评为全省先进人民法庭,多名干警获得县委、市中院、省高院的表彰。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宜昌县人民法院“全国优秀人民法院”的称号。1999年,该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模范集体。2002年,区法院、五个人民法庭全部被评为区级文明单位,实现了系统创建一片红。2003、2004年度,五个人民法庭再次被评为区级文明单位。2006年,该院被表彰为全市模范法院,区级文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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