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般文物 |
释义 | 一般文物概述《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一般文物定级标准(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具有一定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六)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艺术品、工艺品等; (七)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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