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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姚安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释义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姚安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姚安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姚安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楚雄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09〕106)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内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实现同一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确定,按月发放。

结合我县实际,统筹考虑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同类型不同岗位人员的关系,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我县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聘任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县教育局、各学校结合教学、管理、工勤等岗位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班主任津贴、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年(期)奖金等项目。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在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核定给县教育局,县教育局负责核定具体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教育局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时要注意向农村学校倾斜,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注重向班主任倾斜。县教育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监督指导。学校要     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学、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 

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需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后组织实施。

(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我县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县教育局对校长的考核结果,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给县教育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县教育制定对校长的绩效考核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与学校普通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暂定在2.5:1以内。

(七)对于在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设置农村学校工作补贴等办法,给予适当倾斜,以吸引和鼓励广大教师扎根农村,安心任教。

四、相关政策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义务教育学校改革性补贴发放标准,统一按照我县公务员规范后的改革性补贴标准执行。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原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核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县教育局、各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考虑班主任工作在教书育人中的重要作用,适当提高班主任待遇。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统筹考虑解决。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行政管理或工勤人员岗位相应等级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财政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六、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我县各义务教育学校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要与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对违反国家和省州及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学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一律先予免职,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州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我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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