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样板工程 |
释义 | 定义样板工程即可作为某类工程效仿的样板,满足一定规模,得到一定标准要项目工程,各国和各地区界定样板工程和标准有所不同。 国内实例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良样板工程)称号,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省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条 省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广东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其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 省优良样板工程荣誉称号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建筑业协会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推荐,由省建筑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择优审定。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章 申报评选工程规模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1. 有15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 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建工程。 4. 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5. 以上工程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3.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工程 省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 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 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 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 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五)电力工程 1. 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 变电站,电压等级220KV以上。 4.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KM以上,造价1亿元以上。 (六)铁路工程 1. 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 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 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他工程 1.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2. 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六条 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个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五)工程已获得地级以上市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优良工程,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必须要获得专业部门优良工程奖(以下简称市或省行业部门优良工程奖)。 (六)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设计、监理、建设、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省专业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 (七)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05)五项以上。 第七条 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 第八条 群体工程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将工程整体违法转包、分包,或将主体工程转包的。 (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且初装修的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未按我国技术标准在广东省境内承建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一)未获得地级市或省直企业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优良工程奖的工程。 (十二)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投诉多的工程。 (十三)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省优良样板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地区申报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区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资料的初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择优统一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二)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申报的工程,由上述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资料的初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择优统一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三)受理申报的时间,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另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资料的内容: (一)《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 (二)《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的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复印件。 (八)《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复印件。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消防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一)《规划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二)地级以上市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优良工程奖证书或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的证明资料。 (十四)反映工程概况和质量状况的照片八张。 (十五)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8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 第十二条 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资料的要求: (一)《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其他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各地区申报的工程,由各市建筑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盖印章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四)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申报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 (五)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及退回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根据工程的数量组织若干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综合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实体工程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 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二) 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全部管理资料。 (四) 实地查验质量水平。 (五)专家组在每地区(部门)进行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结束后,对申报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讲评,但不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检查的情况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省建筑业协会组成评委会,对申报工程的评审进行综合评选择优确定获奖工程,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七条 由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承建单位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对获奖的单位、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予以公布并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获奖的执业建造师和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将获奖业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二十条 在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中,择优推荐为鲁班奖候选工程项目。 第七章 评 审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馈送贵重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建筑业协会、省直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把好初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评审工作便利收受申报单位馈送的贵重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市(部门)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参与省优良样板工程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省优良样板工程获奖证书、个人荣誉证书,奖杯。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设立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专家库,挑选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原则上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为专家库专家。由专家库选派专家参加每年组织开展的评审工作。专家库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六条 获省优良样板工程奖的项目,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按规格要求镶嵌、镌刻永久性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得的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奖杯,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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