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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扬子杯
释义

概念

扬子杯全称是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是江苏省内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组织评选。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建设工程管理局参与;评选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由南京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由施工单位(或业主)负责申报。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如两家及以上参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如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业主或开发单位申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增强质量意识,争创名牌工程,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200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是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数量,工程评审数一般控制在该年度竣工工程数量的2%左右;工程评审的类别原则上按下述比例安排:公共建筑占获奖总数约50%,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占20%,住宅工程占30%。

第四条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参与;评选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

第六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别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有关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人,由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省有关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有关协会负责人、及省内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有关单位推荐,报省建设厅批准。

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召开审定会议,听取评选委员会评选情况报告,以有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评选结果,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别由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及省建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和省建筑业协会选派。办公室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

第七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参评工程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实物进行核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送方面评选报告。

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

1、任由省建设业协会负责人担任;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2、评选委员会由省建筑业协会提出名单,经与有关方面商定后聘任,报省建设厅备案。

3、评选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1/3左右。

4、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选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协会。

评选委员会可根据评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检查组(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工业交通等),具体负责申报工程的技术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核查。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范围及工程规模:

1、住宅工程:单体多层住宅工程,3500M2及其以上;单体高层住宅工程,8000M2及其以上;住宅小区,4000M2及其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其以上。

3、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4000M2及其以上。

4、独立的安装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5、单项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对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应由主要承建单位以单位工程申报,符合条件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6、园林工程:综合建筑面积为2000M2及其以上。

7、市政公用,环保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其以上。

8、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4000万元及其以上。

9、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

10、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并且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国外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2、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3、已参加过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3、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4、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申报工程为多个单位工程时,所有单位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中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

6、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8、申报工程自竣工验收到申报时限,大中型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如两家及以上参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如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业主或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要承建单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建安造价的2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允许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办法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主管的工程,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建工等部门组织推荐;省有关部门主管的工程,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并征得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有关部门与地方合资建设的工程,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的内容及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须提供如下材料:

1、《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证明1份。

3、竣工验收证明、市级优质工程奖复印件各1份。

4、项目经理书复印件1份。

5、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联合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6、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复印件各1份。

7、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一式两份)。

8、反映申报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水平合理性或先进性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份。

10、工程监理工作报告1份。

11、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个部位照片10张以上。

12、有解说词的工程录象带或多媒体光盘(10分钟以内)。

13、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程序:

1、下发有关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评审通知和评审计划。

2、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按照评审通知、评审计划和本《办法》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工作,向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报送资料。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选范围。

4、评选委员会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类别和数量,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检查组(每组4-5人),对申报工程进行核查。

5、专业检查组对工程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6、评选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专业检查组核查的报告,通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录象,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最终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推荐名单,并形成书面评选报告。

7、审定委员会对评选委员会提交的评选报告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查,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表彰名单。

8、审定委员会对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9、报省建设厅批准。

第十七条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 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

二、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检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 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 查阅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

1、 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

2、 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 全部管理资料。

上述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 工程核查采用量化打分法。

第十八条实行评定工作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推荐的工程须在辖区或系统内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评审通过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

第十九条实行评选和审定工作责任追究制。申报、推荐、复查、评选和审定等各个环节有关责任人应对其行为负责。凡申报企业弄虚作假,则取消其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失职,把关不严,则全省通报批评;评选、审定委员会及专业检查组成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则取消其成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条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每年联合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扬子杯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工程监理等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根据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对获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时给予奖励。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选、审定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并建成使用的工程由省建管局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评审,其获奖工程视同本奖。

第二十四条参加“鲁班奖”评审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在获得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中择优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江苏省省级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江苏省建筑工程扬子杯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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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