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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杨凌区环境保护局
释义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示范区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同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等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杨凌示范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审批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杨凌示范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辖区环境质量公报。

三、参与审核杨凌示范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三同时"管理;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实施国家、省颁发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工作。

四、负责杨凌示范区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城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对杨凌示范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恶臭、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污染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纠纷;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

五、负责监督管理杨凌示范区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杨凌示范区生态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促进废弃物的综合治理。

七、管理杨凌示范区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负责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环境监测网络。

八、负责杨凌示范区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和成人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监督环保执法人员执法守纪情况。

十、负责组织开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区域间交流与合作。

十一、按示范区管委会授权,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

十二、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党建工作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

十三、承办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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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