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炎陵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炎政办函[2009]70号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炎陵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制定的《炎陵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炎陵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由县财政、人事部门根据上年度12月份学校工作人员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和不低于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补贴后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数下达到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掌握并具体核定到各校。绩效工资总量水平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各义务教育学校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财政下达全县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后,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上年度考核情况、工作人员数量结构、地理位置、生员比例、寄宿学校等因素,并对边远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核定各学校(会计核算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1、各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事部门批准的标准和实际工作人员情况核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学校上年度考核情况、工作人员数量结构、地理位置、生员比例、寄宿学校等因素,并对边远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根据我县实际,明确策源、石洲、中村、船形、东风五个乡为条件较艰苦地区,下村、平乐、龙渣三个乡为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分别按高于平均水平的5%和10%确定(不包括校长)。 3、校长(行政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全县学校工作人员平均水平的1.5倍单列,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掌握。 按上述原则审核确认后,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下达到各学校,并送县财政、人事部门备案。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工作贡献等因素,占总量的30%。 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绩效工资构成中的基础部分,其标准保持相对固定,按县人事部门核定批准的标准,每月随个人工资由财政(学校)直接发放到教职工个人。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各学校要根据上级有关教师绩效考核的规定和《炎陵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的要求制定出各学校绩效考核操作细则,经教职工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备案。期末由学校根据学校考核细则组织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报县教育局。 2、每学期期末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核结果,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将年初下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0%,分配到教职工个人。学校将分配结果造表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交由财政一次性直接支付到教职工个人银行卡。 3、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期期末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方案分配到人,送县财政局连同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次性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卡。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住房、医疗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范围,另行规范。在国家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四)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各学校在学校的考核细则中,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五)经批准同时受聘到管理、教师或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其基本工资标准的岗位执行。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参照公务员离退休人员规范津补贴后的生活费发放比例确定标准和办法执行。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办法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二)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补贴。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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