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烟台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专利商品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等违法行为发生,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社会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其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商品的商业企业及个体户(以下统称商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法经营销售专利商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不得制作或发布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广告。

第五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的专利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工作,并对全市商业企业经营行为中的专利商品管理实行统一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或明确负责专利工作的机构,选配专职或兼职从事本单位专利商品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商业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商品管理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分管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处理有关专利事务,具体职责为:

(一)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专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根据《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经销专利产品审查、登记、管理制度和开展专利商品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专利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涉及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档案,并将销售的专利产品登记造册,按季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五)在各商业部、营业柜台建立专利商品监督员管理制度,形成监督网络;

(六)对本单位经营专利商品的行为进行审核,对涉及与专利相关的事务及违反专利商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七)协助、配合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检查专利工作,协助、配合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本单位或相关方面违反《专利法》的行为。

第三章 专利商品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业企业应当将专利商品的销售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轨道,建立、健全涉及专利商品进货审查、售前审查及广告审查等有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商业企业经营涉及专利商品的,在商品进货、上柜或公开销售前,应当由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商品管理工作人员审查核准;自行或许可他人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公共场所张贴专利产品广告,必须有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搁置、悬挂或张贴其经营销售专利商品广告,应当先由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商品管理人员审查核准。

第十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在审核时,有权要求供货人(包括产品生产厂家或商品批发商)提供下列有关文件、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一)商品所涉及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缴纳当年度专利年费收据原件,或者商品所涉及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及缴纳专利申请费或专利申请维持费收据原件;

(二)商业企业对经销的专利产品难以辨识的,应当报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法律状态检索,并由市知识产权局出具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证明;

(三)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或者由专利管理机关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以及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审核发现所进货商品、拟上柜或公开销售的商品涉嫌有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时,有权作出停止进货、停止公开销售的决定,并及时请求市知识产权局或当地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人向商业企业质询、举报有关该单位经营行为中有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情形时,该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应当接受质询、举报,并负责向质询、举报者依法作出合理解释或明确的答复,必要时应报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商业企业予以表彰,并授予“经销专利商品信得过单位”称号。

第十四条 商业企业应当对本单位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商业企业销售专利商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对经销假冒、冒充或明知属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专利商品销售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评为“经销专利商品信得过单位”的企业,取消该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8: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