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释义 | 1983年11月26日,撤地设市后的烟台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开幕,11月30日,会议选举产生了烟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标志着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成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烟台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烟台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烟台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烟台市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我市选出的个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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