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8号)精神,设置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委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市城管执法管理职责划给市城管执法局。 (四)将城市规划管理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五)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实施并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指导并组织实施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防洪。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并监督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的执行。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筑节能政策的执行,拟订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研究提出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调整的建议。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二)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三)制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全市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建设稽查工作。 (十五)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的体制改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十六)落实国家、省新增的相关职能。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管理机关工作并检查督办;协调机关科室的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起草有关文件、报告和总结;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宣传、对外联络、档案管理、政务公开、行政事务和机关干部服务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村镇建设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城市供水、燃气、勘察设计、城市建设档案等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以及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资审、注册管理;管理城镇建设和建设科技工作;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组织实施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研究提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意见。 (三)计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承办技术引进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并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负责行业信息统计和财务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和指导委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工作;负责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工作;负责建设资金审计和本系统各单位的年度审计及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拟定委属各行业改革发展方案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综合调研、宣传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综合开发、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产业化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对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的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的建设;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等;编制城乡建设项目计划,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对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对城建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指导全市雕塑工作。 (六)人事法规科 负责干部、人事和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管理所属单位的人事档案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其注册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法规建设、体制改革工作;综合管理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建设教育和职工培训管理工作。 (七)建筑业科 研究制定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施工许可、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本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等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抗震、建筑节能、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负责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机关纪委(监察)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系统工会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科级非领导职数5名,其中主任科员2名,副主任科员3名。 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人员按行政编制10%的标准限额控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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