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幸运博彩业的被特许人 |
释义 |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2/2001号 发布日期:2001-6-5 执行日期:2001-6-5 以摘要方式公布二零零零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其中须指出营业结净值、资产总值、负债总值及资产净值 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规定,以专营制度经营活动的被特许企业应每年公布其资产负债表、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及监事会或核数师的意见书。 该法律亦规定资产负债表得以资产及负债总数值的摘要方式公布,但须具有公共利益上的重大理由。 经营幸运博彩业的被特许人,已根据该规定申请以摘要方式公布二零零零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许可,而所引用公共利益上的理由已获证实。 基于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一、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幸运博彩业的被特许人,以摘要方式公布二零零零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其中须指出营业结净值、资产总值、负债总值及资产净值。 二、摘要所载的数值,应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流通货币为单位,并须指明其为正值或负值。 第二条 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第一条第一款b项及c项所指的文件仍须全部公布。 二零零一年六月五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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