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释义 |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效率、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城市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 (四)审议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研究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章 决策程序第一节 决策的提出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市长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二节 决策的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第七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三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就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书面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决策的公众参与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决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召开由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行听证会的。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必要时可以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组织。 第十三条 决策机关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听证机构应当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向听证代表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四节 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示,在收到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论证。 第十六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宜提交审议的,市政府不予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决策的审议决定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材料一同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认为可以提交市政府审议的,提请市长决定是否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不予审议或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审议前提请市政府 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市政府多位分管领导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进行研究、协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根据协调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审议决策草案前,可以再次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由市长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和后评估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市政府办公室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组织决策执行单位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经市长批示同意,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就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记录并回复;对不采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绝、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各县级政府、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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