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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徐维震
释义

徐维震(1881-?)字旭瀛,浙江桐乡人。1904年毕业于上海南洋公学,后赴美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利福尼亚大学、芝加哥大学、印第安那大学。宣统元年(1909年),毕业于印第安那大学,获法学士学位。毕业后,奉清政府邮传部之命归国,任北京参议厅法律参订员;1910年调任海军部司法官。1911年殿试一等钦赐法政科举人,任教育部主事。后任邮传部全国铁路总局交涉科科长。辛亥革命后,曾任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委员。1912年任北京政府大理院推事,后任上海警备司令部国际公法及外交法律顾问,高等捕获市检厅评事。1919年2月,署理山西高等审判厅厅长(后改称山西高等法院),翌年任院长。1926年,陪同出席北京法权会议的外国代表视察各地法院及监狱,历时3个月。是年,奉命筹备将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收回,组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1927年1月1日,被任命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院长兼上诉院院长,是年5月辞去院长职务。在上海任职期间兼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翌年任工商部参事。1928年12月,调任司法部参事、湖北省司法官典试委员长。1929年11月,再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院长。1930年3月,署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长。1932年2月,调任司法行政部代理参事,5月任参事。1933年7月任中央银行专门委员,12月任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事务长,翌年7月任中央信托局法律顾问。1935年12月,任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长。1941年3月4日,徐维震被汪伪特工绑架至极司非而路(今万航渡路)76号监禁。是年12月,日军占领租界后,任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长并兼任伪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院长。1943年8月1日,任伪上海高等法院院长。1944年3月离职,其后任伪中央储备银行专门委员至抗战结束。1946年6月27日,上海高等法院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为由,判处徐维震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10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徐维震不服判决上诉最高法院,因徐曾受汪伯特工挟持,出任伪职非其本愿,故改判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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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1: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