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制,地方官知县、推官,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经地方高级官员保举和考选,由吏部、都察院协同注拟授职,称为行取。优者授给事中,次御史,再次各部官职。清初沿袭,并规定三年一次,各省有定额,雍正(1723-1735)后渐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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