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陈琴 著出 版 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5-1 版 次:1 页 数:230 字 数:209000 印刷时间:2008-5-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I S B N:9787811391145 包 装:平装 内容简介刑法中的事实错误,是刑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研究起来又非常困难的基础理论问题。围绕事实错误,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争芳斗艳,形成了学说之争的盛况。本书在全面梳理各派学说的基础上,着重于刑法规范评价的意义,提倡以法定符合说来解决事实错误的归责问题,既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契合,同时也考虑到了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 刑法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在对我国刑法颇有影响的德日刑法学中都有深入研究,并且形成了学说之争的盛况。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可能忽略前人的研究成果。本书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处理事实错误的学说或原则,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和评析。比如除了国内学者介绍较多的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之外,还涉及德国比较流行的客观归责理论、实质等价理论和故意危险理论。由于作者用语练达,评析客观公允,加上多佐以案例事实来予以实证分析,这使得本来枯燥的学说梳理增加了较大可读性和趣味性。 作者简介陈琴,女,1979年3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200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独译《瑞典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参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另外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录导论:事实错误理论的核心 第一章 刑法中的错误 第一节 刑法中错误的定义 第二节 刑法中错误的分类 一、德日刑法中错误之分类 二、英美刑法中错误之分类 三、我国刑法中错误之分类 第三节 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之界限 一、区分的标准与争议的焦点 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错误 三、排除犯罪事由之事实错误 第二章 事实错误之范畴 第一节 事实错误之性质与特征 第二节 事实错误之内涵与外延 一、理论中的几个误区 二、实践中常见案例 第三节 事实错误之分类 一、日本刑法之分类 二、德国刑法之分类 三、我国刑法之分类 第三章 事实错误归责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事实错误的处理 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 一、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 二、罪刑均衡原则与事实错误的处理 第四章 具体的事实错误 第一节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 一、两说的观点 二、对立的关键 三、并发事实错误的处理 第二节 介于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间的理论 一、具体理论与等价理论之对立 二、Hillenkamp的“实质等价”理论 三、罗克辛的“犯罪构成计划”理论 四、Puppe的“故意危险”理论 第三节 本书的看法 一、批判与回应 二、规范的客观目的与法定符合说 三、打击错误与想象竞合 第四节 因果关系错误 一、犯罪结果提前发生 二、犯罪结果延后发生 第五章 抽象的事实错误 第一节 抽象符合说的观点 一、抽象符合说的见解 二、抽象符合说的不足 第二节 法定符合说的观点 一、学说的内部分歧 二、构成要件重合的认定 第三节 “特殊”类型之事实错误的归类及处理 一、对并列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 二、对并列的不同行为类型的认识错误 三、对同罪的不同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 第六章 共犯的事实错误 第一节 共同正犯之事实错误 一、共同正犯之间意思联络不一致 二、共同正犯之部分人的事实错误 第二节 间接正犯之事实错误 一、幕后人对实行者的性质认识错误 二、间接正犯之工具的事实错误 第三节 教唆犯之事实错误 一、教唆犯之正犯的实行过限 二、教唆犯之正犯的事实错误 结语:回归故意理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第一章 刑法中的错误 第一节 刑法中错误的定义 “不知事实可免责,不知法律不免责”,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个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遵循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历来的通说把刑法上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类,并认为事实错误阻却故意,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在13世纪的布莱克顿的教科书中,已承认其为抗辩理由;与此相对,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判例却一贯给予处罚。其最古老的判例是1613年的Vanx案。该案判旨认为,即使不知英国法律,但由于认识到被起诉的事实,不知法律也不成其为抗辩理由。 一般认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环视各国刑法典关于错误的规定,都与故意之概念至为密切,且重心在于如何处罚: 德国刑法典在第15条规定了“故意和过失”的处罚之后,规定: “第16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一、行为人行为时对法定构成要件缺乏认识,不认为是故意认识,但要对其过失犯罪予以处罚。二、行为人行为时误认为具有较轻法定构成要件的,对其故意犯罪只能依较轻之法规处罚。 “第17条(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其违法性,如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如该错误认识可以避免,则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处罚。”① 日本刑法典则是在第38条第1款规定了故意的处罚,第2款和第3款则是关于错误的规定: “实施了本应属于重罪的行为,但行为时不知属于重罪的事实的,不得以重罪处断。 “即使不知法律,也不能据此认为没有犯罪的故意,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处罚。”② 意大利刑法典第47条直接规定了事实错误: “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认识错误,排除可罚性。但是,如果属于因过失而导致的错误,当法律将此行为规定为过失犯罪时,可罚性不被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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