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兴城市盐务管理局 |
释义 | 兴城市盐务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具体履行辖区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职能,隶属于兴城市经济贸易局。 主要职责: (1)、负责国务院颁发的《盐业管理条例》、《盐业行政执法办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及《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2)、负责辖区内盐业资源的开发。对全市沿海滩涂盐业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规范,有计划开发利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长期规划。 (3)、负责全市制盐企业的生产管理。按照国家计划有效组织生产。加强企业监督和盐的质量监测。 (4)、负责全市盐业的运销管理。负责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工业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用盐国家统一分配调拔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盐政执法稽查工作。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食用无碘盐行为及无证生产经销盐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稽查处理。 (6)、负责辖区内盐业零售许可证发放管理,负责盐政稽查统计报表工作。 (7)、负责辖区内盐业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及宣传工作。 (8)、承办经贸局交办的其它事宜。 机构设置: 办公室、生产专营管理科、盐政管理科、盐政稽查队等。 附注:兴城市盐业公司是全市唯一食盐专营主体,负责辖区食用碘盐、多品种盐、小工业用盐、农牧渔业用盐及其他用盐的供应工作。与市盐务管理局实行政企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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