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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余市物价局
释义

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发[2005]6号)精神,新余市物价局为归口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监测、价格监督和价格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物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方性价格、收费规章和价格政策性措施、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依法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分析、预测、监控市场行情和价格收费动态,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成本预审或价格可行性论证。

(四)研究制订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中介服务收费,核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收费年审工作。

(五)按照权限分工,负责研究通过价格收费等措施,制订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业等建设资金的政策办法;参与研究制订医疗、费改税等涉及价格收费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负责调查和协调解决本市范围的价费纠纷。

(六)依法对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推行明码标价和涉农公示制度,指导行业价格自律,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七)负责地区间、价区间、部门间、行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依法对本市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评估、认证及复核裁定工作;依法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工作。

(八)指导县(区)物价管理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全市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以及全市企业物价人员、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负责全市价格理论研究、价格宣传、价格监测和价格协会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的约束机制,搞好价格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审批事项

核准3项:

(一)规定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核定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三)核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新余市物价局机关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价格调控科(挂新余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牌子)

(三)商品价格管理科

(四)收费管理科

监察室为市监察局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新余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职数5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职数2名;正副主任科员4名。

五、其它事项

原新余市发展计划委员(新余市物价局)下属新余市物价检查所、新余市物价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新余市价格认证中心一并划入市物价局。

负责人:徐国兴

职务: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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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7: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