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余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
释义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余府办发[2004]36号 发布日期:2004-10-18 执行日期:2004-10-1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发展计划委 市财政局 市编委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8月25日) 为了维护广大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利益,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为提升我市人口文化素质,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二、组织机构 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立新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毛木根(副市长) 副组长:钟小强(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荣生(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肖树芽(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冬(市发展计划委主任)、欧阳嵩(市财政局局长)、涂群(市编委办主任)、晏瑞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建华(市教育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胡建华兼办公室主任。 三、成员单位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制定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指导、协调、督促招生学校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学籍档案,加强学籍管理,并定期检查核对,防止学生辍学。 公安部门: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入学子女的有关情况。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教育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所需的必要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6号)规定,适时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禁止使用童工。 四、工作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每年6月份由政府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联席会议制度。 2、物价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加强学校收费情况的检查、监督。 3、要进一步建立和强化区(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教育管理网络,充分发挥社区综合管理作用,认真对辖区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协同教育部门积极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及管理工作。 五、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范围的界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户口在城区内; 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城区内经商(提供一年以上营业执照)或城区内企事业(企业指国有企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提供一年以上聘用合同书和一年之内的工资关系); 3、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城区内购买了房产(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4、经公安部门批准,依法在城区内长期租用了居住房屋(提供一年以上租房合同和公安部门的批准证书)。 六、具体操作程序 1、公安部门每年6月底前向教育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入学子女名单,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提供相应的证件。 2、教育部门根据名单及其相应证件进行确认,并依据就近入学的原则,每年一次性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城区内的学校就读。 3、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方案界定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其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与城区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已预收的要坚决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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