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对全省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支持力度,依据《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黑政发〔2011〕38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企业增强市场控制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奖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一)重点支持企业申请、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进行奖励。 1、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专利申请、授权费用的90%左右对企业进行奖励。 2、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企业给予适度奖励。 (二)支持专利优势企业创建。 1、获得奖励的专利优势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专利技术产品研制、开发和生产,并至少申请或者拥有1项发明专利。成立时间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利润总额或应交税金(或利税)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能够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2、满足条件的专利优势企业奖励标准:专利优势培育企业,奖励金额10-20万元;专利优势试点企业,奖励金额15-25万元;专利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金额20-30万元。 (三)对工作突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奖励。 根据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宣传、培训、咨询、代理等服务的情况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与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成正比。获得奖励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四)对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专利质押服务业务给予奖励。 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质押的资产评估和融资担保服务,针对服务情况给予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参照获得专利质押融资贷款企业的实际评估花费额、贷款担保额。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 (五)用于专利技术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和战略实施、企业专利预警分析费用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第五条 根据上年度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及当年我省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专项资金奖励计划及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对申请、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年2月、8月各奖励一次。 第七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企业、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企业、专利优势企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申报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及资金申请联合行文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省直企业直接将相关资料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资金的专利优势企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后按预算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企业。 第九条 用于专利技术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和战略实施、企业专利预警分析的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和使用,省财政厅以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省知识产权局,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2010〕5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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