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乡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新乡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Xinxiang Association for Automobile Circulation,简称:XAAC)是由新乡地区从事汽车销售、报废拆解,二手车交易、经纪、置换、拍卖、鉴定评估,汽车俱乐部、汽车装饰美容及用品、汽车配件、汽车服务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的企业或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商务局。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本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以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根本宗旨,以推进汽车流通行业发展为主要任务,通过系统、科学、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现以辅助政府管理、推动行业发展、促进市场成长、维护消费者权益、体现服务价值,最终为新乡汽车流通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理想目标。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凡依法成立,从事汽车流通相关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并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自愿申请并经协会审核通过的都可成为新乡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的会员。 业务范围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我市本行业行规行约和相关制度,促进本行业的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研、信息收集、行业课题研讨等活动,对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方向、目标进行客观评价和分析。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提供建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业内的评比、表彰活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活动,推动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本行业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服务。 六、建立协会网站,创办协会会刊,举办行业会展和产品推介活动,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宣传平台。通过有关部门授权或政府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法规体系建设。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承担有关部门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乡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Xinxiang Association for Automobile Circulation,简称:XAA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销售业,二手车交易业、经纪业、置换业、拍卖业、鉴定评估业、拆解报废业、汽车俱乐部、汽车装饰美容及用品、汽车配件等单位或相关人员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是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促进行业谐调、规范、健康发展,为新乡汽车流通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商务局。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新乡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新乡市南环路中段(南环汽车广场院内D区8-9号门面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我市本行业行规行约和相关制度,促进本行业的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研、信息收集、行业课题研讨等活动,对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方向、目标进行客观评价和分析。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提供建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业内的评比、表彰活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活动,推动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 开展本行业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服务。 (六)举办行业会展和产品推介活动。 (七)承担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工作。 (八)创办协会会刊,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宣传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经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服务,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文件,资料和各类汽车流通行业信息; (四) 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乡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经新乡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新乡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经新乡市民政局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新乡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经新乡市民政局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新乡市民政局和新乡市商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新乡市商务局审查同意,经新乡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乡市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新乡市商务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新乡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乡市商务局和新乡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2009年1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新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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