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
释义 | 通知关于印发《新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全文新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部门职责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为全市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新农保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管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拔付;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参保人员户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市残联负责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公益宣传;市审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农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市新农保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要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三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农保处”)为新农保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拔、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的新农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四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村(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工作,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及时办理增减员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调查摸底、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参保登记与缴费 第六条 各村(社区)协办员负责组织本村(社区)人员参保。参保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手续。经确认符合参保条件后,相关材料应及时逐级上报。市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复核无误后,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制发《新农保缴费存折》,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条 每年的1~10月份为全市新农保缴费期。参保人员应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符合参保条件缴费确有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保险费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市财政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第八条 2010年12月31日时,45周岁以上的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向前补缴,但补缴后至60周岁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不得擅自中断缴费,擅自中断缴费的,不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保险费。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缴费年限和刑满释放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委会确定,报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对补缴的保险费,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市农保处和指定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等信息的核对工作。 第四章 养老保险关系变更 第十三条 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材料应及时逐级上报审核、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市转移等自然减员情况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应及时逐级上报,市农保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注销其个人信息,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市农保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原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和补充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市农保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六章 待遇申报确定及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生年、月、日等信息资料以本人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第十八条 2010年12月31日前(含),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待遇领取申报手续。相关材料应及时逐级上报。市农保处复核确认后,进行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移民国外、死亡等自然减员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取。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社区)协办员和乡镇(街道)服务所应及时提请市农保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在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基金的管理,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执行。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社局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合理设置新农保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农保处要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助,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全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对参保人基本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因泄露个人基本信息而发生的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第二十七条 其他县(市、区)转移到我市的,转移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证明等材料到乡镇(街道)服务所申请;经乡镇(街道)服务所核查无误后录入我市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农保处;市农保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参加新农保,按《新泰市农村党组织书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新办发[2009]40号)执行。 第九章 信息统计 第二十九条 市农保处要设立独立的信息统计工作岗位,负责全市新农保试点的数据管理、用户管理、参数管理和技术培训,负责全市新农保试点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服务所要协助市农保处开展信息统计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村(社区)协办员进行数据采集和业务调查。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章 考核奖励补助 第三十一条 实行考核得分排名制。主要考核各乡镇(街道)新农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分解、宣传发动等工作是否到位,保费收缴上解、待遇审核领取等业务操作是否规范、畅通,年度参保缴费计划指标完成率,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自然减员登记上报是否准确及时等。考核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年度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和新农保各项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村(社区)年度参保缴费计划任务的农保协办员,给予协办补助费。奖励和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列支。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及时汇集上解当月收缴的保险费,要及时登记上报当月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自然减员情况。因跨月上解保险费或延迟登记上报自然减员情况等造成农保基金损失的,损失部分从村(社区)农保协办员补助费中等额扣除,不足部分从乡镇(街道)的奖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制定相应的考核补助或奖励政策,建立新农保工作激励机制,要配齐配强新农保工作队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扎实的同志担当新农保经办人员或协办人员,确保新农保工作稳步推进、快速发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8月5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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