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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疆浙江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新疆浙江商会作为全国第一家跨区域的企业民间组织,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2001年11月6日挂牌成立。这个由在新疆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开创了异地企业商会的先河,是时代发展和创新意识的产物。

目前,新疆浙江商会已发展单位会员1000多家,其中直属会员150余家,团体会员5家。在疆的浙商人数已达30万多人,投资总额1000多亿元,解决就业50多万人,涉及商业批发零售、酒店、餐饮、房地产、IT产业、外贸、建材销售加工制造、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棉纺、服装、矿产、石油、煤炭、林果业、旅游、物流、运输等行业。

商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简称新疆浙江商会

第二条 性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新疆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自愿联合的全区性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浙江籍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浙江籍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浙江籍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浙江籍企业形象;组织浙江籍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新疆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新疆发展,并成为新浙两省区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上所称的浙江籍企业包括:浙江企业在新疆开办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办事机构及其它经济组织;浙江籍人士在疆出资创办的企业及浙江籍人士在疆投资入股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浙江企业与新疆企业组成的在疆股份制、合资、联营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浙江籍在新疆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协调浙江籍企业开展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个人会员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 负责制定本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组织浙江籍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浙江籍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浙江籍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 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新疆投资发展。

(七)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浙江籍人士在新疆开办的独资、合资、联营、股份制企业及分支机构、企业办事机构及其它经济组织;浙江籍人士在疆出资创办的企业及浙江籍人士在疆投资入股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浙江企业与新疆企业组成的在疆联营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须是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代表大会每年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主持会长会议,决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任命。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其职责是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履行,发现问题向会长和会长会议反映,及时研究处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的章程总则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

第三十一条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由联合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报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的分支机构应按照联合会章程发展会员,收会费。

分支机构会员的资格及申请入会的条件、程序、权利、义务及退会、除名同联合会。

分支机构的会员,凡担任联合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费直接交联合会,交分支机构的费用视为捐赠;其余会员的会费由分支机构代收,百分之三十交联合会,百分之七十留用,享有联合会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分支机构一般会员的会费若交分支机构不交联合会的,不享有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大会是该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职权为:

(一)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参照联合会理事相关职权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经联合会批准并任命。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其必须具备条件同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职权参照联合会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赠款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对会费、捐赠款项及其它合法收入,要合理使用,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议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于2006年4月15日经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布。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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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