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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2010年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释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新招委[201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公安局,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公安局,各有关招生院校: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0〕1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公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办组成公安及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招办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和现役办领导担任。公安及公安现役院校招生面试、政审和体能测试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公安局及招生院校组成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工作组。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组长由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当地公安局政治处(部)主任担任。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安院校及其他普通高校的公安类专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以上两所院校简称公安现役院校):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身体健康,符合所报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相关专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公安院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公安现役院校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4、报考公安院校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报考公安现役院校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政治面貌应为团员,均为未婚;

5、全国公安系统革命烈士或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战线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公安英烈子女,具有高中毕业、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可免试免费入学。但必须由英烈子女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报公安部批准(参加公安机关内部组织的考试)。

三、政审

凡报考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进行政审。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的招生政审工作,严把政审关。公安及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政审工作仍然按照《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见附件1)执行。考生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并指派专人对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见附件3)。该政审表须密封后装入考生中学纸介质档案。考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和政治表现,须由公安机关专门到所在学校和居委会(村)调查。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凡兼报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需准备2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一份在参加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前交公安院校面试组,一份在参加公安现役院校面试时,交公安现役院校面试组。

四、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需参加公安面试和体能测试,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需参加公安面试和军检。两所公安现役院校及公安厅政治部将派人参加面试、军检工作。

(一)公安院校考生面试、体能测试

1、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身体健康标准外,还须符合下列面试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体重超重的衡量标准为:标准体重=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视为超重;左右眼单眼裸眼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五官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2、面试、体能测试依照要求,对考生的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全面检测,男、女考生对所测试的四项内容有三项合格即可,并当场公布测试结果。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见附件2)在面试、体能测试的每个环节中,必须有专人负责传递,考生不得自带。

4、对体检(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有关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即: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为: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公安现役院校考生面试、军检

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身体健康标准外,还应参加军检。其中,身高不低于下列标准: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58米,其他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军检时,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及两所公安现役院校派人参加。

报考公安现役院校考生须填写《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政审、面试结论由公安现役政审、面试组填写)。

(三)有关安排及要求

1、面试与体能测试地点设在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巴州、伊犁州(伊宁市和奎屯市设点)、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石河子市、博州、克拉玛依市。军检地点分别是:“喀什点”:承担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及克州考生的面试、体检工作,体检在喀什市解放军第12医院。“巴州点”:承担巴州地区考生的面试、体检工作,体检在库尔勒市解放军第273医院。“伊宁点”:承担伊犁地区、博州考生的面试、体检工作,体检在伊宁市解放军第11医院。“乌苏点”:承担塔城地区、奎屯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考生的面试、体检工作,体检在乌苏市解放军第15医院。“阿勒泰点”:承担阿勒泰地区考生的面试、体检工作,体检在阿勒泰市解放军第16医院。“乌鲁木齐点”:承担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考生的面试、体检工作,体检在乌鲁木齐市解放军第23医院。

2、面试与体能测试的时间:6月18日-19日。军检时间:6月21日-23日,各地、州、市招办务必在6月27日12时前将合格考生的数据库和合格考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军检表(扫描卡)上报自治区招生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务必于6月26日下午17时前上报扫描卡)逾期不报,责任自负并追究领导责任。自治区招生办按时进行表卡扫描。

3、凡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志愿的考生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并根据物价部门规定按科次缴纳考试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组织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面试、体能测试、军检时间不延期,考生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规定的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和政审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志愿。

4、为保证扫描质量,《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扫描卡)上不得使用涂改液、不得粘贴任何附件。上报表卡时须按准考证号排序,小号在前,大号在后。

五、录取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统一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零批次专科院校放在本科三批次之后录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本科专业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生源质量。

招生录取期间,各公安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汇总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实施;严禁私下协议,先招后报,违规招生。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照招生计划数120%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通过计算机远程网络向招生院校投放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合格考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填报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但未达到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或没有填报公安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均不列入该类院校的录取范围。非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除外。

六、管理与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且善于协作的干部、教师参加招生工作。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突出招生法纪教育,同时,开展业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对考生实事求是地介绍学校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和就业政策,严禁随意承诺和虚假宣传;严禁接受考生家长宴请和安排游览;严禁接收钱财、礼物;严禁利用招生为自己谋取私利。及时掌握招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坚决制止,对于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查处。招生期间,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将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

附件:

1、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2、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

4、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等邪教和其它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它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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