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学会(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Xinjiang Uigur Autonomous Region ,缩写为IIX。 学会是中国保险学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保险学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学会指导思想和性质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原则,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社团组织自身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险学会要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学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自2008年12月2日起,“两会”秘书处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乌鲁木齐市新民路西三巷109号。 基本职责保险学会的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发挥研究职能,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同时做好科研鉴定、教材评审、学术信息交流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在研究方面:一是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业内学术交流、学术信息沟通和学术创新。二是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献言献策,可参与研究保险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工作。三是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四是促进保险业与国内外其他行业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五是依托学术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在服务方面。一是为会员提供科研成果鉴定、展览会等服务。二是设立有关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健全学术信息数据库,完善学术信息分享机制。四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五是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学会,简称新疆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Xinjiang Uigur Autonomous Region 缩写为IIx。 第二条 本会性质:新疆保险学会是由新疆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的各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注重保险理论研究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保监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保险学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学术交流,促进新疆保险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开展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特别是围绕新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 (三)加强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专题学术讲座,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促进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四)组织保险信息交流,开展保险咨询服务,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团体及各地保险学会间的横向、纵向联系与协作。 (五)编辑出版保险研究的学术刊物,组织交流保险信息,为会员发表论文、科研著作提供服务。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保险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组织本会会员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并向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委员会推荐。 (八)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1.单位会员资格 (1)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具有本会单位会员的申请资格。 A.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新疆保监局批准和许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B.在新疆设有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 C.经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加入本会的保险机构或代表机构。 (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单位会员。 2.单位会员的权利 (1)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 (2)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年会和其它有关学术活动; (3)有权取得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的刊物; (4)有权向本会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3.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4)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 1.个人会员资格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具有个人会员申请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热心于保险理论研究工作,经所在单位或本会单位会员推荐,并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2.个人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人的专长,有权申请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研究、调查以及各种学术活动; (2)有权获得本会秘书处编印的有关资料。 3.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和推荐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单位申请或由本会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学会理事会和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上届理事会和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除(二)、(四)款外的其他各项理事会职权,同时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设立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 (二)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更换; (三)根据会长和理事单位提名确定副秘书长;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 (五)审议学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负责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由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会长授权履行职责,向会长负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管理本会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会长授权,主持召开职能部门工作例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更换、增补、罢免,需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于下次理事会确认;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新疆保监局审查同意,民政厅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暂由一名所在公司市场份额排名在前的现任副会长代会长主持学会工作;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暂缺其席位;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也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提前选举产生。 (三)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及变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的罢免及变更,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副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需由原推荐单位或秘书长提出动议,秘书长办公室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初应向主管单位报送其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本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体现学会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全体会员协作的精神,中心以笔尖作为学会的主题形象,以体现学会的专业属性,象征着学术理论的前瞻性、创造性和指导性。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新疆保险学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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