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释义 | 【法院前身】 清朝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清朝政府将原属芷江县晃州巡司所辖六里划出,在现老晃城设晃州直隶厅,负责除现在步头降、米贝乡以外地域的兵士钱粮诉讼事务。辛亥革命后,隶属于湖南高等法院暨沅陵高等第一分院。1950年6月30日成立晃县人民法院 【机构人员】 新晃法院内设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等11个庭室,下设兴隆、扶罗、林冲、禾滩人民法庭,现有在职干警59人,其中院班子成员7人,副科级以上职务干警27人(副处级2人);法官33人,书记员14人,法警7人,其他工作人员14人;党员41人,非党员18人;具有本科学历51人,专科8人;自2002年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先后有8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收结案情况】 建院以来,新晃法院受理案件数逐年增长。其中2009年1-9月,共受理各类案件507件,同比上升23%,结案446件,上升21%。其中受理刑事案件80件,审结76件;受理民事案件358件,审案295件;受理执行案件104件,(含旧存44件),执结73件。 【队伍管理】 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明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自1986年以来,我院无一人违法违纪受处理,先后受国家、省、市、县表彰奖励268次,有458人次立功受奖。1999年院集体荣获“全国法院模范集体”,时任院长杨通智荣获“全国法院模范”。同时,全院10年累计上诉案件改判率在万分之九。2004年我院又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先进单位”,原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姚茂常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政治工作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2007年我院在全市13个基层法院中,唯一被省高院授予 “司法绩效先进单位”,2008年又成为全省七个“湖南省优秀法院”之一,2008年“司法绩效”跨入全省的先进行列,司法状况、案件质量、司法绩效均居全市第二名,我院于2008年成为省高院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范国余同志的队伍建设联系点,2009年上半年,省政法委组织的法官公众形象测评中,居全省第14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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