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象山县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象山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局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示范县;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利用活动和对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产业建设;参与生物多样性、珍稀动植物保护工作。 3、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监理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 5、监督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6、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7、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固体废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8、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9、负责全县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工作。 10、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有机食品和环境标志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11、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12、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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