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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批准,湘潭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湘潭保险行业协会于1998年7月23日正式成立。本会全称为湘潭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angtan(缩写名称为IAXT)。

本会是湘潭辖区内保险公司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组织,根据自愿、平等、公益和民主原则组成,以加强会员之间的工作协调和行业自律、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保险法》,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主管机关的金融、保险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截至目前,湘潭保险行业协会共有会员29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5家、人寿保险公司14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运转和各项具体工作。秘书处下设二室三部,即秘书长室、综合部、产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调解办公室。本会于2006年成立了分支机构:湘潭保险行业协会会员服务部,下设湘潭市新车服务超市、湘潭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寿险公司驻院代表处、产险医疗核损中心等四个专项工作机构。

基本职责

湘潭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

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服务: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修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为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及决策机关提供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湘潭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ang Tan(缩写名称为 IAXT)。

第二条 本会是湘潭市辖区内保险经营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行业性社团自律组织。根据自愿、平等,公益、民主的原则组成,经湘潭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保险法》,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业务主管单位的金融、保险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湘潭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主要职责:

(一) 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规范同业竞争行为;

(二) 沟通会员与保险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四) 组织会员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和开展国内外交流考察学习,开展行业经验交流;

(五) 指导中介机构和中介人(保险个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六) 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受理投诉和调查,进行调解;

(七) 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典型,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 对会员严重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决议的行为,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纠正和处理;

(九)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只设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市级保险机构以及设立在湘潭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三)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五) 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 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险法规;

(二) 执行本会行规、行约及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提供约定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七) 接受本会咨询调查,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更换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保险业务发展中、特别是同业竞争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五) 决定行业发展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各公司均可推荐2-4人(其中1名市公司在职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各市级会员为本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理事。本会秘书长推荐为本会理事,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届满理事可连任,理事因单位人事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由理事所在单位推荐其他人选递补,报秘书处备案。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经理事会推荐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查核准;

(三) 选举常务理事;

(四) 提出修改章程的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 提出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单位,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六)领导本会下属各专业协调委员会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由9名常务理事组成。其中产险公司4名、寿险公司4名、秘书处1名。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筹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审议新公司入会;

(三) 惩戒违规违约会员;

(四) 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业务发展;

(五) 核准行业标准通报重大事项;

(六) 审核年度预决算。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必须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其指定的常务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介机构等专业调解委员会,以及工作需要的其他联系会等。它们为非常设机构,由理事会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专门的日常办理机构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会决议的执行和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下设综合部、财产部、人险部、中介部、会员服务部。秘书长为专职,必须在社会有一定影响的人,可以向行业内和社会招聘,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但经理事会推荐,保险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适当延长。秘书长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并报湖南保险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以提前离任,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 协调各专业协调委员会的工作;

(三) 决定本会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制定秘书处具体规章,实施内部管理工作,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五)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 入会费;

(二) 年会费;

(三) 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入会费:新入会会员应一次性缴纳入会费人民币2万元;

(二) 年会费:具体收取标准与收取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三) 凡本会举办较大型活动,需要增加经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临时筹集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限用于日常办公、会议费用开支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公务活动及本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及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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