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襄樊市驻外招商办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加强对驻外招商办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招商办人员由各组建单位安排,设主任1名,从单位的班子成员中产生,配工作人员1-2人,从单位中选派事业心强、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干部。工作人员驻外期间一般不在本单位安排其他工作,其工作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单位选派的驻外招商办。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驻外招商办人员必须常年围绕驻点区域开展招商工作,加强与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外商代表处的联系,积极参加当地有关招商引资活动;宣传、推介襄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势产业和优势资源;负责引进项目的洽谈、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配合做好全市在派驻区域开展的招商引资推介会、洽谈会等活动的筹办工作;积极开展驻点区域行业发展、产业转移等情况的调研,收集、整理、反馈招商引资工作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参与全市招商项目的搜集、筛选、论证、包装,并积极对外推介。根据驻点情况,既可自行对接洽谈项目,也可将收集到的信息,筛选、梳理后反馈给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安排相关部门积极对接,提高项目洽谈成功率。 第七条每个驻外招商办每年度要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具体考核依据市直部门目标考核办法实施。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驻外招商办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市招商局直接负责,各组建单位积极协助。年度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共同负责。 第九条驻外招商办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确因带客商回樊或有其他特殊重要事项离开驻点城市,必须向市招商局报告备案,并说明事由。 第十条驻外招商办须建立工作日志,每月底以文字材料形式向市招商局上报工作小结,重要项目信息随时报告。市招商局每月将各驻外招商情况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一条不定期的召开驻外招商办调度会,对连续半年工作落实不力的驻外招商办进行重点约谈,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招商引资工作予以重视,并亲自参与招商。 第十二条市招商局要定期对驻外招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十三条市招商局要加强对驻外招商办工作的指导,各派出单位要为驻外招商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从工作和生活上多加关心,经常过问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并帮助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驻外招商办由市财政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缺口由各派出单位解决。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市招商局负责驻外招商办的日常工作与年度实绩考核。日常工作主要考核每月向市招商局报送的信息情况、招商日志书写情况和在岗情况等,并建立驻外招商办实绩档案。每月对驻外人员实绩和出勤情况进行通报。市招商局将实绩考核情况定期向市委组织部通报。对工作表现好、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驻外招商办所在部门和人员,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在经济上对招商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按程序向市委推荐使用。 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驻外招商或无业绩的驻外招商办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驻外招商人员不得兼职、兼薪,对发现利用驻外招商之便在外兼职兼薪,或者连续2个月没有与市招商局联系的,视情况予以撤回。对所涉及的费用,除办公场所租金外,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市招商局、派出单位共同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驻外招商人员要厉行节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借招商引资之名谋取个人私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驻外招商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自警自律,注重礼仪,注意安全,切实维护襄樊形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襄樊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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